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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米兰体育官网:曲靖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执法案例
- 发布时间:2025-10-25 13:52:56
- 作者:ml米兰体育官网
曲靖市能源局于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18日到该煤矿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隐患(问题):
7.21采区集中运输上山胶带输送机机头处1个防跑偏传感器安设位置低于胶带边沿。
9.主斜井安设的第二部架空乘人装置机尾段约20米长距离内,乘人座椅与胶带输送机防护设施距离小于0.7米。
10.现场抽查7名职工自救器佩戴使用情况,其中有3名职工自救器使用不熟练,不能在30秒内完成佩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该煤矿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3.针对“21采区轨道上山胶带输送机机头处未设置消防设施”这一隐患,责令立行立改。
7.针对“21采区集中运输上山胶带输送机机头处1个防跑偏传感器安设位置低于胶带边沿”这一隐患,责令立行立改。
9.针对“主斜井安设的第二部架空乘人装置机尾段约20米长距离内,乘人座椅与胶带输送机防护设施距离小于0.7米”这一隐患,责令于2025年2月28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10.针对“现场抽查7名职工自救器佩戴使用情况,其中有3名职工自救器使用不熟练,不能在30秒内完成佩戴”这一隐患,责令立行立改。
1.安全责任“悬空”。案例中煤矿隐瞒下井人数,且下井人数两次超过矿井单班入井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最大允许人数,仍然组织生产,属于超定员生产。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超定员组织生产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这一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发生充分反映出该煤矿安全责任的严重缺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反映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重效益、轻安全。井下作业人数超出设计和安全规定的范围,使通风、运输、排水等系统超负荷运行,无法有效保障安全,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给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安全管理混乱。2024年11月13日至11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该煤矿开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瓦斯超限报警但未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落实矿领导带班制度等隐患,并依法给予该煤矿相应处罚。时隔3个月,市能源局再次对该煤矿开展检查,发现该煤矿依然未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存在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采煤工作面管理混乱,液压支架错茬、咬架、端面距大等问题(隐患),以上存在的隐患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这充分暴露出:一是煤矿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不到位、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浮于表面,未落到实处;二是企业风险防控意识淡薄,未能从近期各地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过往处罚惩戒中汲取教训,依旧冒险组织生产作业;三是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企业未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导致企业员工专业技能匮乏,安全意识淡薄,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操作行为不规范。
1.压紧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强化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销号,落实隐患闭环管控机制。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定期对企业员工做作业规程、法律和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悉并掌握法律和法规和操作的过程;要严格督促企业狠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的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2.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一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二是督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煤矿的动态监管,对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销其等级,确保安全生产。
3.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要求,加强源头管控,紧盯重点区域、薄弱环节,有序组织并且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专项检查,持续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排除行动。从始至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采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等措施,对存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进行惩处;对屡犯屡错的企业,充分运用通报、提醒、约谈等有力措施,并加大惩处力度,确保警示到位、督促到位、打击到位,推动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县(市、区)落实上级工作安排的督促指导力度,确保监管重心从查问题隐患向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转变,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025年6月2日至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按照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对富源县XX煤业有限公司XX煤矿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隐患(问题):
1.安全设施形同虚设,底线意识崩塌。该案中煤矿在防堆煤保护设施被拆除后,不仅未及时恢复,反而持续使用带式输送机组织作业,这是对设施安全防护功能的公然漠视。安全设施是保障生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这种“拆了不用、坏了不修”的行为,直接将作业人员置于机械伤害的高风险中,暴露了企业安全底线的完全失守。
2.防突措施造假超掘,安全主体责任悬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数据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而该煤矿不仅编造瓦斯含量测定数据,用岩石层数据冒充煤层数据,还在区域验证超掘4.8米后继续作业。这种“数据造假骗自己、超掘作业赌运气”的行为,将作业人员直接推向瓦斯突出的生死边缘,凸显了对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在层层传导中彻底“断链”的集中体现。这种责任不落实的状态会形成恶性循环,最终让煤矿彻底暴露在瓦斯突出等致命风险的獠牙之下。
3.多项违规并行,安全管理全面失控。从带式输送机防护栏缺失、顶板支护数量不足、控顶距超标,到贯通作业未按规定距离停止反掘,多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长期并存且无人纠正。这表明煤矿的安全管理体系已完全失效,既没有有效的现场监管,也没有违规追责机制,形成了“制度空转、操作随意”的危险局面。
1.强化制度建设与执行。企业要完善制度建设,建立“设施不全不作业、设施失效即停工”的刚性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定期排查设施状态,对拆除、损坏等情况实行“零容忍”,确保安全设施始终处于有效运作时的状态。同时,企业需加强内部管控,确保取样、测定、检验等环节全程可追溯,坚决杜绝“造假过关”的侥幸心理。
2.全流程监管筑牢安全防线。案例中该企业同时存在设备防护、防突措施、顶板管理、贯通作业等多方面违规,反映出监管存在“盲区”。行业监管部门应着力构建“企业自查+部门抽查+智能监控”的全流程监管网络,对高风险作业面实行“作业前核查、作业中巡查、作业后复查”,对发现的多头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倒逼企业全面整改。同时,加强对企业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整数据溯源机制,通过核查钻孔施工小票、测定记录等原始凭证,比对现场真实的情况,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对违规操作和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3.强化人员培训与教育。督促企业将安全意识教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案例分析、安全知识讲座、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提升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使其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并组织针对性考试,严禁未经培训上岗、严禁考试不合格上岗。
2025年1月8日,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XX医院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隐患(问题):
1.企业主体责任悬空。该电梯公司忽视扶梯安全保护装置,一旦失灵,乘客可能因踏空跌入扶梯内部,或被卷入扶手带,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对公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且设备维护缺位,医院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大量患者、家属频繁使用扶梯,这种对设备维护的漠视,是对公众生命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充分暴露出该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不强,重利益轻安全,未吸取近期全国各地多发频发的事故教训,安全意识淡薄。未真正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公众安全层面出发,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强化设备维护管理。医院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且详细的设备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对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的各个部件,包括安全装置、机房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例如,每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开关进行功能性测试,每月对机房进行全面清扫和杂物清理,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部件。
2.督促企业完善内部责任制度。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加强对员工,尤其是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对设备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使其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可以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案例分析会等活动,通过实际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案例,让员工深刻认识到违规操作和设备隐患带来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从而在日常工作中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二是健全内部监督。帮扶企业设立安全监督部门,定期对电梯维护保养流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维保过程,通过拍照打卡、视频留痕等方式确保维保工作真实有效。三是优化考核机制。帮扶企业将安全指标纳入绩效考核核心内容,设置事故率、隐患整改率、维保质量达标率等量化指标。对失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形成“重安全、保安全”的激励约束机制。
3.强化外部监管与约束。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市场监管等部门需强化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加大常态化督查检查与暗访力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重点核查维保记录真实性、人员资质和设备运行状况。对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实施“一案双查”,在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倒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个人,依法给予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企业受罚、个人担责”的双重震慑,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建立信用体系。构建电梯公司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将违规记录、事故处理情况等纳入信用档案。对信用评级低的企业,在招投标、资质审批等方面进行限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三是推行强制保险。要求电梯公司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降低赔付风险,会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管理评估,通过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监督隐患整改等方式,间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2025年2月28日18时40分许,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麒麟区X路段雨污分流改造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在缺少一个牛腿支撑构件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安装作业,作业人员未及时将两侧型钢围檩进行横向连接或有效固定,未将两侧型钢围檩与三角托板进行有效连接,未将型钢支撑反压板压紧固定,致使总重量约3吨的围檩及内支撑型钢滑落砸中一作业人员,造成1人死亡。
1.企业漠视设计规范是事故致命根源。建筑施工领域的设计规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企业若为压缩工期、降低成本,蓄意违背设计要求、简化施工流程,本质上是将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置于极度危险境地。此类漠视规范的行为,不仅易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安全事故,还将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经济赔偿、资质吊销等法律后果,更会摧毁企业长期积累的市场信誉,最终使企业陷入生存危机。
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缺失易致自身及他人陷入险境。一线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对操作规范视而不见、违规操作,加剧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不仅会直接威胁自身生命安全,还可能连累周边同事陷入危险。建筑施工环境复杂、风险点多,每一个操作环节均与安全紧密相关,作业人员若抱有“偶尔违规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极易因操作不当触发事故,使自身陷入事故风险之中。
3.监管部门履职成效亟待提升。从违法事实来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多处明显违规操作,如缺少牛腿支撑、构件连接固定不到位等,并非隐蔽性问题,却未被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制止,暴露出监管工作存在漏洞。这些本可通过常规巡检就能察觉的问题,最终演变为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隐患,不仅反映出部分监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更折射出当前监管体系在执行层面的薄弱环节。
1.将合规意识贯穿生产全流程。企业作为施工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摒弃“重效益、轻安全”的短视思维,将设计规范视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方面,应建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流程合规审查机制,在施工前严格审核设计方案执行细则,在施工中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杜绝为压缩成本、追赶工期而擅自简化流程的行为;另一方面,需强化内部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常态化培训让管理层与施工团队深刻认识到“规范即生命”,将合规操作转化为全员自觉行动,从源头规避事故风险,同时维护企业市场信誉与长远发展。
2.加大安全生产宣教力度。一线作业人员是安全风险的直接接触者,其安全意识与操作能力直接决定现场安全水平。企业需改变“重施工、轻培训”的传统模式,针对不同岗位制定差异化安全培训计划,通过案例教学、实操演练等方式,让作业人员清晰掌握违规操作的危害及后果,破除“侥幸心理”;同时,建立“安全责任与个人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严格遵守规范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规操作行为严肃处罚,引导作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操作要求,既保障自身安全,也为同事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形成上下联动的现场安全防护网。
曲靖市麒麟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25年6月13日到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XX小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现场采用地泵浇筑的地下室顶板板厚为300mm及350mm的模板支撑架属于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该部分地下室顶板模板支架搭设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擅自组织施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改的行政处罚。
1.安全意识淡薄。超规模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施工总荷载已超过安全阈值,其专家论证环节是防范坍塌等重大事故的关键防线。该公司明知项目属于超规模危大工程,却漠视危大工程规定,跳过专家论证这一法定程序擅自施工,这是对工程安全法规的公然践踏,更是将现场作业人员直接置于模板坍塌的致命风险中。充分暴露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底线完全无视,导致安全管理体系沦为“纸上谈兵”。
2.实施闭环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部门可构建“精准检查+从严处罚+警示教育”的监管闭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超规模危大工程,可在日常检查中聚焦“是否完成专家论证”“论证意见是否落实”等关键环节,对企业类似“未论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并公开违法信息,形成震慑;同时,将该案例纳入行业警示教育素材,组织辖区内施工企业学习,明确监管红线,倒逼企业主动规范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流程,从被动接受监管转为主动落实安全责任。
麒麟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有关通报文件,云南XX物流有限公司多辆营运货车超载,连续多月因企业车辆违章频次多等原因被交警部门判定为高风险企业,大队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通报情况属实,该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1.漠视安全法规必受法律严惩。云南XX物流有限公司重效益轻安全,无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长期纵容车辆超载。超载货车犹如行走的“定时炸弹”,车辆承重超限会严重影响制动、转向性能,极易引发侧翻、追尾等交通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这种对法规的肆意践踏,暴露出该企业安全责任“空心化”,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这种将安全让位于短期利润的行为,最终将付出法律、经济、道德三重代价。唯有将安全生产视为“企业生命线”,才能真正实现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缺位。重型货车超限超载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群死群伤。从全国各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分析来看,驾驶员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该案的发生充分显示出该企业未按相关要求,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货运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缺位,导致驾驶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心存侥幸,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
3.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有待强化。该企业连续多月出现多辆营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反映出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督促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能有效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1.强化超载超限源头整治。近年来,货运企业车辆交通事故率占交通事故总量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事故直接原因包括存在超载、改装、疲劳驾驶等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狠抓安全生产监管,实现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型,通过以法律、行政等手段多措并举,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矫正企业逐利本能,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责任链条,最终实现“监管严格-事故减少-成本下降-行业升级”的良性循环。
2.深入开展法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各有关部门应强化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督促有关企业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增强法律意识,保持“敬畏之心”守住法律底线。同时,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契机,狠抓法治宣贯培训、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对安全风险的警觉性和应对能力。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帮扶企业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定期对员工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用精神文化指导安全生产的各种行为规范、安全意识和价值观念,使安全生产形成全体员工的共同追求,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
2025年1月21日宣威市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在路政巡查中发现宣威市XX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隐患(问题):
宣威市XX有限公司在宣威市落水镇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公路正常通行,存在极大的通行安全隐患。
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改造公路平交道口,确需增设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私自增设平交道口危害极大,不仅会破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的完整性。还会对公路安全畅通产生严重影响,尤其是在车流量大、车速快的路段,增设道口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给过往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2.普法宣传、日常巡查不到位。行业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不到位,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观念没有深植企业和个人心中。对县、乡干道等公路的日常监管巡查工作力度不够。
1.扛牢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应扛牢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公路沿线单位(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路、保护公路、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张贴法律常识海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等,增强企业和群众法律意识,让企业熟悉法律知识,做到依法依规办事。加强常态化巡查,不断加大对县乡干道等公路的检查力度,利用无人机、监控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依法严查未经许可擅自破坏道路、损坏道路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等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通畅。并全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引导市民群众为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有序、美好的城市环境贡献关键力量。
2025年6月18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对曲靖XX水泥有限公司开展年度执法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1.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碎煤仓内部属于20区,从观察孔放入仓内照明使用的照明灯不防爆)。
1.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本案涉及20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该场所内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电气设备,以及碎煤仓使用的照明灯,均不符合防爆要求,已违反《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相关规定。这一问题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对该标准存在“学不深、看不懂、用不好”的情况,且对重大隐患的危害认识不足;同时反映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处于空转状态,导致重大隐患长期“带病运行”,日常排查流于形式,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未能落实。
2.“第一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法定职责,2025年以来未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虽编制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却未按规定签字批准,直接导致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悬空”。该负责人对自身“第一责任人”职责定位模糊,底线意识、红线意识淡漠,既未深刻汲取全国各地粉尘爆炸事故多发频发的惨痛教训,也未提升设施设备本质安全设防水平,且侥幸心理突出,未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最终导致企业整体安全风险居高不下。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是企业的发展之基,企业要严格落实《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聚焦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学习宣贯,提升员工重大隐患辨识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压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企业负责人须明晰自身法定职责,彻底摒弃淡薄安全意识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底线、红线思维,定期带队排查风险隐患,对危险性场所加密检查频次,切实提升设施设备本质安全水平,防止管理“悬空”。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签字批准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从源头规范培训流程,杜绝计划流于形式,确保培训有效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为企业安全管理夯实基础,助力全域安全风险防控。
3.加大指导帮扶力度。监管部门要对监管领域内企业的安全状况开展综合评估,结合自身监管资源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业技术专家等方式,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系统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采取现场检查、“一对一”诊断、典型示范引领等手段强化帮扶,切实提升企业自主发现、及时整改重大隐患的能力。
曲靖市沾益区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11月28日到沾益XX家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隐患(问题):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1.漠视法律法规必受严惩。案例中家私店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者无视相关规定,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就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将自身置于较大安全风险之中。最终,其不得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面临责令停业和高额罚款。
2.安全意识淡薄是事故发生的最大诱因。家私店内通常存放大量易燃的木制家具、织物等商品,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且容易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加之该店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可能存在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缺失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店内人员将难以迅速逃生,消防救援工作也会受到极大阻碍。本案的发生暴露出一些经营者恣意妄为、我行我素,安全意识淡薄,不知法、不守法,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近年来,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善导致的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了无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和难以挽回的损失。消防安全绝非小事,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麻痹。
1.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举办消防安全培训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消防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类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意识。让每一个人都深刻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如火灾预防、初期火灾扑救、疏散逃生等。同时,利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消防、重视消防的良好氛围。
2.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消防部门要以深入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监督执法力度,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场所做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于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其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其在市场准入、信贷融资等方面予以限制,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3.完善安全审批服务。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一方面,要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申请人的指导和帮助,使其清楚了解消防审批的标准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通过完善审批服务,既保障消防安全,又促进市场主体的合法、有序经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2025年6月24日,宣威市消防救援大队到宣威市XX洗浴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隐患(问题):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1.“重利益轻安全”是头号安全风险源。洗浴店作为人员聚集场所,经营者无视消防许可规定,擅自营业,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让场所内人员暴露在安全风险中。一旦发生火灾,无合规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将加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折损的概率。
2.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有待加强。该洗浴店于2022年7月注册成立,此次检查发现其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问题,反映出前期监管工作存在漏洞。若违法营业状态持续时间延长,安全隐患将不断累积,导致风险等级持续升高。此案例警示监管部门须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健全“注册登记—开业核查—动态监管”全链条机制,对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堵塞监管漏洞,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1.强化经营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者需摒弃“重利益轻安全”思想,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在场所筹备阶段主动对接消防救援机构,按规范完善消防设计,从源头构建消防安全预防防线,坚决避免“先营业、后补证”的违法风险。同时,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排查维护,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操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运作状态,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器材操作、初期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引导等技能。此外,须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消防许可文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与公众监督,对发现的消防隐患第一时间立行立改,切实将消防安全责任贯穿经营全过程。
2.健全监管部门全链条监管机制。针对监管漏洞问题,消防救援等监管部门应建立公众聚集场所“筹建-审批-运营”全周期监管台账,加密日常巡查频次,增加突击抽查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的行为,要依据法规从严从快处罚,同时联动社区、街道等基层力量,及时掌握场所开业动态,消除监管盲区。
2025年5月13日,麒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XX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线索反馈,对麒麟区XX街道XX村村民李XX违法使用改装面包车(云DXXXXX)储存经营柴油的情况做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隐患:
2.擅自使用改装面包车(车牌:云DXXXXX)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产品及数量详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25〕执法5号)。
3.非法储存运输经营柴油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存在事故风险和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1.漠视法律法规是最大的安全隐患。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我国对柴油的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都不得擅自从事柴油采购、储存、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该案中,李XX无视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刚性要求,被短期利益冲昏头脑,抱着“没人发现”的侥幸心理,在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未配备基本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私自贩卖柴油,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2.重利益轻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最大诱因。“重利益”心态会让人在风险面前选择性忽视安全底线,甚至为了逐利主动降低安全标准,最终将潜在风险推向事故边缘。案例中李XX正是如此,他为了节省资质办理成本、快速赚取差价,全然不顾储存场地是否远离火源、是否配备灭火器材等安全标准,也无视售卖过程中油罐密封是否完好、加油操作是否规范等泄漏风险。这种“重利益轻安全”的行为,不仅绕过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体系,扰乱了市场秩序,更是在人群密集区域埋下“定时炸弹”——一旦遇到明火、高温等触发因素,极易引发柴油泄漏燃烧,将自身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火灾、爆炸的高风险环境中,其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1.加强警示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行业管理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柴油等成品油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利用社区宣讲、媒体宣传、案例警示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柴油的危险性及安全存储、使用规范,揭露非法经营的严重危害,引导群众自觉非法产品,提高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
2.强化执法监督,筑牢安全防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的许可审批和动态监管,常态化开展安全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同时,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30日到该公司采石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隐患(问题):
1.矿山未按设计进行开采(靠帮的1579m平台、1568m平台、1553m平台、1541m平台、1530m平台及1510m平台开展生产作业,现形成1568m、1541m及1510m平台,所形成的台阶较高且坡面角较大,与设计不相符)。
2.矿山进场道路右侧原马轱辘砂场开采形成一面墙,高约20多米,悬浮石、危石存在未清理,有掉落的风险。
1.漠视开采设计规范将直接放大安全风险。该采石场未按设计开展开采作业,多个平台形成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与设计的基本要求不符,台阶高度和坡面角的违规会显著增加边坡坍塌、石块滑落等事故概率,直接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企业对设计规范的漠视,本质上是用“经验主义”替代“科学防控”,用“短期效率”牺牲“长期安全”。看似节省了按设计分步开采的时间成本,实则为安全生产事故埋下了“必然发生”的隐患——随着开采作业持续进行,岩体应力不断累积,任何一次轻微震动、一场强降雨都可能成为事故触发的“最后一根稻草”。
2.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等于“养患成灾”。矿山进场道路是作业人员、运输车辆日常通行的关键通道,而该采石场进场道路右侧由原马轱辘砂场开采形成的“一面墙”,高达20多米,且墙体表面的悬浮石、危石未做任何清理。这类直接暴露在通行区域上方的隐患,本身就像悬在头顶的“利剑”,却被长期搁置未处理,本质上是对安全风险的“放任不管”。这类“看得见却没人管”的隐患,最能反映企业安全管理的“惰性”。隐患排查不能停留在“发现即结束”的层面,更要形成“发现-评估-整改-复查”的完整闭环。唯有如此,才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杜绝“养患成灾”。
3.监管不力、企业培训不到位是企业安全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企业安全生产要求不严,导致企业安全水平不高,同时因为培训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不到位,导致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底线思维树得不牢,容易诱发安全事故。
1.将法律要求转化为经营底线。企业要建立“法律风险前置研判”机制,定期组织管理层和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自身违法事实对照条款解读,比如未按设计开采可能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让全员明确“哪些行为不能做、做了会有什么后果”。同时,可将行政处罚案例纳入企业内部警示教育素材,通过“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潜在风险”的链条分析,强化“合规即效益”的认知,避免因侥幸心理再次触碰法律红线.构建“监管-企业”协同改进机制。行业监管部门和企业需建立“检查-反馈-提升”的协同关系:监管部门除依法处罚外,可同步出具《隐患整改指导意见书》,结合采石场实际提供技术支持,比如针对违规平台整改,推荐符合矿山地质条件的台阶调整方案;企业要将监管检查作为“安全体检”契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不仅要缴纳罚款,更要成立专项整改小组,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违规平台整改、危石清理、标准化创建”的综合方案,比如在1568m等平台整改中邀请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阶段性验收,确保整改符合安全标准。此外,企业可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管理改进报告,主动公开整改进度,通过“外部监督倒逼内部改进”的良性互动,将被动接受检查转化为主动提升安全水平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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